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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监督审核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多班次生产审核抽样要求的解读
时间:2025-09-22 浏览量:

2025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


5.4.1 审核方案


5.4.1.1认证机构应针对每一认证委托人建立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以清晰地识别所需的审核活动。


5.4.1.2 初次认证的审核方案应包括两阶段初次认证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的再认证审核。再认证的审核方案应包括再认证审核、获证后的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的再认证审核。


5.4.1.3 初次认证审核和再认证审核是对认证委托人完整体系的审核,应覆盖GB/T 19001/ISO9001所有要求,以及认证范围内的典型产品和服务。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监督审核累计应覆盖GB/T 19001/ISO9001所有要求。


5.4.1.4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5.4.1.5 认证机构应考虑认证委托人不同班次完成的过程,以及其所证实的对每个班次的QMS控制水平来策划对不同班次实施的审核程度,以确保审核的有效性:


(1)每次审核应至少对其中的一个班次的生产或服务的活动现场进行审核;

(2)未审核其他班次生产或服务活动现场的,应记录未审核的理由。


官方解读:


1.一个认证周期内的审核方案中,应包括至少两次监督审核。


2.在具体实施认证审核过程中,认证机构可根据认证委托人 QMS的实际情况对审核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


3.认证范围内的典型产品和服务是指该产品和服务的实现过程、检验要求,同时也能涵盖认证范围内的其他产品和服务的实现过程、检验要求,认证机构应记录确定典型产品和服务的理由。原则上,至少应在同一认证业务范围分类内选取典型产品和服务,选取的典型产品和服务应具有代表性。


4.认证委托人存在多班次生产/服务情况的,认证机构应根据各班次的生产/服务内容,以及认证委托人对各班次的控制水平,策划对不同班次的审核。

5.不同班次的生产/服务的内容、过程相似的,每次的QMS审核应审核至少一个班次的生产/服务活动现场;不同班次的生产/服务的内容、过程不相似的,每次审核应覆盖生产/服务实现的不同内容、过程的各班次。


个人观点:


新版规则较2016版本规则,调整了两次监督审核时间间隔,2016旧版规定两次监督审核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5个月,新版规则要求两次监督审核时间最多不能超过12个月。


新版规则增加融入CNAS-CC105 《确定管理体系审核时间》关于多个班次生产活动审核抽样的相关要求,比如塑料膜生产企业分为白班和夜班,两者生产产品工艺流程相同,注塑机24小时工作,企业仅进行QMS认证时,初审抽样白班生产活动。


比如铸造行业,如果企业生产工艺流程白班和夜班不同,企业通常为节省成本,错峰用电,晚上使用熔炼废旧钢铁,那么抽样审核时,需要安排夜班相关工艺流程的抽样审核。


如果有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结合审核,由于白班夜班的环境因素和危险源的不同,在审核计划策划时仍然需要安排夜班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