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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及转换认证证书的基本条件
时间:2026-09-23 浏览量:

1. 按新申请受理认证业务时,认证委托人应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1.2的要求。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认证委托人取得合法主体资格且已满三个月,并处于有效期;


(2)认证委托人获得全部相关行政许可(开工所需要具备的全套前置资质文件,例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危化品运输、排污备案等)且已满三个月,并处于有效期;


(3)拟认证范围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文件的范围应一致,不得超范围认证;


(4)认证委托人取得上述(1)和(2)两点全部资质之日起,运行相应管理体系应已满三个月,且完成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5)发现已发证书不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1.2要求的,应注意核验是否已按照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第7章及5.9.2相关要求对证书进行了处理;


2. 按转机构受理认证业务时,认证委托人应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2.3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