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1.2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2)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EMS,且运行满三个月;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注销或撤销 EMS认证证书已满一年(适用时);
(5)原EMS认证证书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EMS认证资质已满三个月(适用时);
(6)当前未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当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一年内未发生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突发环境事件;
注:突发环境事件及其级别的判定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官方规则解读:
1认证委托人应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合法主体资格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2无合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如无营业执照的内设部门)申请认证,应以合法主体资格证照上载明的主体作为认证委托人。认证委托人申请签发子证书的场所,也应取得合法主体资格。
3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行政许可主要包括生产/服务,经营许可和与环境相关的许可,许可的项目通常与认证委托人所处的行业相关,如:
(1)生产/服务,经营相关许可:如食品行业的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药品行业的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建筑施工行业的资质(如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危化品行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机械行业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宾馆及餐馆行业的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行业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
(2)环境相关许可:如排污许可证或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取水工程和设施的取水许可: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辐射安全许可。
许可项目的依据为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4因获证组织自身原因,EMS认证证书被暂停,撤销,注销满一年后,原获证组织方可向认证机构(包括原认证机构)重新申请认证。EMS认证证书暂停期满后被撤销的,按EMS认证证书被暂停的日期起算满一年。EMS认证证书暂停后未办理恢复,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后失效的,在其认证证书暂停满一年后方可向认证机构(包括原认证机构)重新提出EMS认证申请。
5认证委托人被行政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应积极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消除相应后果。提出认证申请时,认证委托人应处于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状态,且一年内未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6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其中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
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7认证委托人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中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均属于不具备申请认证条件,认证机构不得受理申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新版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实施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市监认证发〔2026〕25号文)规定:按新申请受理认证业务时,认证委托人应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1.2的要求。其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认证委托人取得合法主体资格且已满三个月,并处于有效期;
(2)认证委托人获得全部相关行政许可(开工所需要具备的全套前置资质文件,例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危化品运输、排污备案等)且已满三个月,并处于有效期;
(3)拟认证范围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等行政许可文件的范围应一致,不得超范围认证;
(4)认证委托人取得上述(1)和(2)两点全部资质之日起,运行相应管理体系应已满三个月,且完成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5)发现已发证书不满足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5.1.2要求的,应注意核验是否已按照相应管理体系认证规则第7章及5.9.2相关要求对证书进行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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