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
3.5 建立认证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认证人员的能力准则、选择条件、聘用和评价程序,以及能力提升机制。确保从事QMS认证的人员持续具备相应职业素养和能力.
3.6 在拟开展的QMS认证业务范围(认证业务范围分类见附录A表A.1),具备2名(含)以上QMS专业领域审核员。认证机构应结合认证业务范围识别相关专业的学历和专业质量技术工作经历。相应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领域审核员,应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在中/低风险认证业务范围具有至少1年(含)以上该专业的质量技术工作经历;在高风险认证业务范围,大专学历具有3年(含)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含)以上该专业的质量技术工作经历;
注1:相关专业是指与认证业务范围类别专业知识相关的教育经历。
注2:质量技术工作包括产品和服务的设计、生产、工艺设计、检测、质量管理、教学、科研等。
注3:认证机构应参照附录A表A.2确定QMS认证业务范围的风险类型。
(2)具有非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在中/低风险认证业务范围具有3年(含)以上相关专业的质量技术工作经历;在高风险认证业务范围,大专学历具有5年(含)以上,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4年(含)以上相关专业的质量技术工作经历;
(3)中/低风险认证业务范围具有该专业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高风险认证业务范围具有该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4)取得QMS正式审核员注册资格后,参加该认证业务范围质量专业技术培训且考核合格,并且在QMS专业领域审核员或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完成一定数量的OMS专业审核活动:中/低
风险认证业务范围不少于4次10个现场审核人日,高风险认证业务范围不少于6次20个现场审核人日;
(5)作为项目主要参加人,在该专业完成一定数量的质量标准(应用于相应行业/过程的质量控制标准)的制定、科研和设计开发等质量技术工作。其中,高风险认证业务范围的数量要求至少为2项,中/低风险认证业务范围的数量要求至少为1项。
官方解读:
认证机构应确保参与QMS认证活动的人员能力满足认证机构资质审批的相关要求。同时,认证申请评审人员、认证审核人员、认证决定或复核人员需要具备GB/T27021.1和GB/T27021.3中列明的相应知识和技能,以确保QMS认证的有效性。
在拟开展的QMS认证业务范围,需要具备至少2名专业领域审核员(专、兼职均可)。在拟开展的QMS认证业务范围,专业领域审核员低于2人的,则不能开展该认证业务范围的QMS认证。如,某认证机构拟在机械及设备业务范围开展QMS认证,需要具备至少2名机械及设备领域的专业审核员。
认证机构应当基于本规则附录A,细分认证业务范围及其风险等级,并依据本规则3.6条款列明的条件,建立基于风险的认证业务范围专业领域审核员的能力评定准则,重新评估审核员和技术专家的专业领域。
审核员的专业领域可通过以下4种方式评定:
(1)基于学历和专业工作经历。通过此方式获得专业资格的,无论其教育经历是相关专业还是非相关专业,均需要一定时间的全职专业质量技术工作经历,按照本规则第3.6(1)和(2)条款执行。
相关专业是指与认证业务范围类别专业知识相关的教育经历,以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为准。
如,对于“机械及设备”认证业务范围,其相关专业教育经历可以是直接相关的专业学历,如机械设备制造专业、机电一体化专业以及各相应行业中设备制造专业(化工机械、冶金机械、矿山机械、煤炭机械、纺织机械等专业),也可以是间接相关的专业学历,即在获取教育经历的过程中,所学课程涉及到机械及设备专业相关知识,如金属表面处理专业、汽车专业等。
(2)基于专业技术职称。对于中/低风险认证业务范围,以机械行业为例,如具有机械行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可被评定为“机械及设备”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领域审核员;对于高风险认证业务范围,以食品行业为例,只有具有食品行业高级职称,方可被评定为“食品、饮料和烟草”认证业务范围的专业领域审核员。
(3)基于专业审核经历。专业审核经历是指针对相应认证业务范围类别内行业的组织的专业过程所实施审核的经历,如研发部门的产品和服务设计开发过程、生产部门的生产过程、生产技术部门的工艺设计过程、检验部门的检验过程等。
专业审核经历需要在取得QMS正式审核员注册资格后获得。专业审核经历需要在每次认证审核中,全程与专业领域审核员或技术专家在同一组进行实习,审核人日数以该次现场审核的人日数计算。专业审核经历的次数,以初次认证审核第二阶段审核、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计算,不包括初次认证审核第一阶段审核和特殊审核。参加该认证业务范围的质量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可由认证机构自行组织,但须考核合格,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需要留有证据。
(4)基于专业质量技术工作。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质量标准的,所制定的质量标准应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所承担的角色应为主要起草人(前5名);参与市厅级和高校以上(含)级别科研项目的,所承担的角色应至少为技术骨干。
对于不能满足本规则3.6条款专业领域条件,但在本规则发布前已被认证机构评定为专业领域审核员的(留存有证据材料),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维持专业领域审核员资格:
(1)本规则发布前,近5年在本机构作为专业领域审核员参与不少于10次专业审核经历;
(2)本规则发布后经专业领域审核员重新见证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