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认证咨询机构执业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与专业水平,引导行业诚信自律,促进认证咨询行业公平竞争和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修订《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管理办法》并经2025年7月16日第4次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该办法予以发布,自 2025年7月16日起正式施行,此前发布的《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
2025年8月19日
附件 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引导认证咨询机构公平有序竞争,促进认证咨询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咨询从业人员规范执业,根据《认证咨询机构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机制实施规范(试行)》第十条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认证咨询机构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机制实施规范(试行)》所开展的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工作。
第三条 协会统一组织实施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工作,地方认证认可协会参与协助开展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工作,认证咨询机构自愿参与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工作,接受咨询服务组织(以下简称客户)和其他相关方对本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四条 属于协会会员的认证咨询机构,由协会组织直接参与自愿性备案,其他认证咨询机构直接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参与自愿性备案。
第五条 协会设立专门网站,并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工作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 协会和地方认证认可协会开展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工作,不向认证咨询机构收取费用。
第七条 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认证咨询机构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机制实施规范(试行)》的要求实施认证咨询过程,履行有关行业自律和诚信执业的要求;
(二)不得与认证机构存在互属、互相持股或其他利益关系,且不能作为认证机构的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三)公司至少完成工商注册3年以上,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不少于4名专职中级及以上级别认证咨询师;
(五)近三年管理咨询业绩不少于10家,其中认证咨询业绩不少于5家;
(六)近两年,每年认证咨询项目合同额总计不少于100万元;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处所,且面积在100m²以上;
(八)近三年无违法违规被处理的记录;
(九)客户、员工、认证机构等相关方评价较好。
(十)所有申请自愿性备案的认证咨询机构均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天。公示期内接受公众和相关方的意见和反馈。
第八条 认证咨询机构自愿性备案工作流程:
(一)每年年初,协会就自愿性备案工作作出具体要求,包括备案条件、需提交的信息以及各阶段工作时间节点等;
(二)认证咨询机构根据协会安排,向协会提交自愿性备案有关信息材料;
(三)协会或地方认证认可协会核实认证咨询机构提交的信息材料;
(四)协会在专门网站和其他方式公开备案信息。
第九条 已通过自愿性备案的认证咨询机构应向协会上报有关信息(不含涉密信息)。
协会公开发布认证咨询机构主要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公司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办公处所地址及面积、业务范围、联系方式以及主要业绩等。其中主要业绩信息包括:客户名称、项目名称、合同扫描件及发票系统截图。业绩上报不超过10家。
认证咨询机构主要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及时通知协会。
第十条 协会对已经通过自愿性备案的认证咨询机构信息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认证咨询机构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协会适时组织对自愿性备案的认证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对于因不满足本办法第七条自愿性备案条件的机构进行处理,包括对机构进行约谈,要求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予以警告或撤销自愿性备案。
第十二条 协会接受客户对自愿性备案的认证咨询机构的投诉,并进行协调处理。
协会在专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发布对自愿性备案机构的处理信息。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负责解释。